延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项目
收 费 部 门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范 围
文 件 依 据
备 注
国土资源局
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费总额比例收费。全包:3%,外加不可予见费1%。半包:2%。单包:1.5%。补办征地手续:0.5%无偿划拨荒山荒地:每平方米0.30元。无偿划拨荒山荒地进行农业开发用地:每平方米0.015元
用地单位及个人
吉省价房涉字
(1995)4号
外商、国内(除延吉市外)其他地区客商暂缓
用地管理费㈠
城镇国有土地
延吉市:每平方米0.80元
其它县(市):每平方米1.00元
临时用地和居民自建住宅用地
(1997)3号
同上
延吉市:每平方米1.50元
其它县(市):2.00元
城市其它建设用地
用地管理费㈡
农村集体土地
菜田:每平方米1.50元
其它耕地:0.25元
非耕地:0.23元
农村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
每平方米0.60元
其它非农建设用地
每平方米0.12元
对历史遗留超占宅基地和农民临时用地
土地变更登记费
每平方米0.50元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
农村土地免收土地登记费
按初始登记费标准执行
他项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
土地初始登记费
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党政机关、团体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企业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10元
农村居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0元/幅
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资料的用户
个人:每证10元
单位:每证30元
初始登记单位及个人(注册登记、发证)
延州价发
(1999)40号
暂缓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8.00元/份
建设用地单位及个人
已收用地管理费的免收工本费
土地评估费
按地价总额(万元):100以下(含100)2%
101-200部分1.5‰ 201-500部分1.30‰
501-1000部分1‰ 1001-1500部分0.70‰
1501-2000部分0.5‰ 2001-3500部分0.40‰
3501-5000部分0.25‰ 5001-10000部分0.20‰
10000以上部分0.05‰
委托单位及个人
(1995)17号
土地复垦保证金
所在乡(镇)粮食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占用耕地或造成耕地破坏的单位及个人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二十三条
土地荒芜费
荒芜1年:该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计收
荒芜2年:该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2倍计收
荒芜的承包土地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二十二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延吉、珲春:8倍
其它县(市)及工矿区6倍
征用城市郊区已开发的菜田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二十四条
造地费
保护区内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商品产值的10倍-15倍
保护区外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商品产值的3-5倍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
一般耕地
《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吉土联字[98]1号关于印发《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造地费、荒芜费和闲置费的具体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五条
土地闲置费
该地占用前3年平均年商品产值的4倍
一年以上闲置所占用的耕地
《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每年每平方米0.30-5.00元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
1992年省政府65号令十三条
两型企业可优惠减免
土地出让金
商服用地60-1000元/平方米
住宅用地37-338元/平方米
工业用地33-320元/平方米
土地使用者
国上局(1992)1号令
延州政办发
(2000)16号
年出让金
商服用地2.00-17.80元/平方米
综合用地0.70-6.84元/平方米
住宅用地0.40-4.10元/平方米
工业用地0.30-2.70元/平方米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94)17号
省人民政府文件(96)20号
(代收)
征地补偿费
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
城镇、郊区、工矿区、菜田、精养鱼塘等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最低限标准
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
水田、园地和其它菜田
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
旱田、人工草场
《吉林省土地管理便条》
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
林地、其它草地、养鱼水域
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
其它土地
征地安置补助费
每一个农业人口安置补助标准为:耕地使用前3年平均年亩产值的2-3倍,最高不得超10倍
征用耕地用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1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达不到原有生活水平时可补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征用其它有效益土地用户
防洪基金
⑴国家资产原值的1‰
工交企业
吉政发(1995)
8号
⑵旅游企业按净收入,其它企业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1‰
旅游及其它企业
⑶利息收入的2‰
金融及各类投资司
⑷投保收入的1‰
保险公司
⑸每户每年50元
城乡个体工商户
⑹菜田3000元/亩
水田2000元/亩
旱田及其它1000元/亩
非农业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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