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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  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和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用地、农民个人建房用地

   

   

项目名称

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和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用地、农民个人建房用地

项目种类

审批

审批机关

延吉市人民政府

审批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6条、第44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3

审批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审批条件

只限于农村集体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用地、农民建房

审批程序

部门内部程序

申报材料—初审—会审委员会会审—审批

部门外部程序

 

审批时限

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用地管理费、变更登记费

收费总额(年)

 

审批件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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