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内容
1、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2、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3、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4、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5、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1、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通知的和本级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录入、汇总;
2、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查、录入、现场抽查;
3、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
4、本行政区域内采权人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
5、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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