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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采矿权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⑵
申请人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后,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⑶
申请人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分别到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矿山建设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
⑷
申请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初步设机批复和环境评价报告批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⑸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取得后,申请人(需用爆炸物矿山)向公安机关申办《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