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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  采矿权审批事项

  省或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授权的采矿权审批;

  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采矿权的审批;

  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采矿权转让审批。

  ■  依据

  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吉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延边州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  程序

  采矿权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人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后,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人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分别到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矿山建设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

  申请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初步设机批复和环境评价报告批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取得后,申请人(需用爆炸物矿山)向公安机关申办《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  要件

  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采矿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经批准的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占用储量登记材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时限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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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国土资源局  信息中心 (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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